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生产者、经营者规定了更严格的义务,由此,不仅带来了消费者**案件量的增长,案件类型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首先,诉食品类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案件增多。一般消费者只关注自己购买的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认为只要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就是安全的。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即不仅是针对食品本身的标准。在海淀法院近期审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纠纷中,常见的有食品中添加保健品、药品成分;营养成分表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标有**疾病的内容;进口商品未标注中文标识等等。消费者借以起诉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
其次,增加了商品外包装与实物不符涉及欺诈的诉讼案。《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院审理的涉及欺诈类的**案件大多集中在纺织品类商品,即商品吊牌中面料含量与实际成分不符。一旦经营者有这种行为,无论消费者是否存在人身、财产的伤害,消费者均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赔偿。
再次,诉中关村电子市场商家欺诈的案件增多。由于地理位置原因,海淀法院审理涉及电子商品买卖纠纷的案件多与中关村电子市场有关。一些商家惯用“定金绑架”强迫交易。大多数消费者在电子市场选购商品前一般会确定某一种品牌、型号,并认可该型号。当消费者向商家询问某商品型号时,商家为留住客户通常会以低价吸引消费者,并催促消费者先交定金才能提货。消费者交纳定金尤其是通过POS机刷卡后,商家则以商品缺货、POS机刷卡后退费需要手续费等理由向消费者推销另外一种品牌的产品。消费者为不损失定金,只能接受商家推荐。但因定金绑架而产生的交易,大多数消费者达不到自己想要的目的,故而诉至法院。
针对以上情形,法官提醒消费者:一要充分了解所要购买的商品,尤其是食品类商品的标识;二要避免随意交付定金或预付款,避免商家强迫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是提高购物**等证据的留存意识,降低纠纷发生后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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